人社部答复:《离职证明》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否可以互相
劳动者去职时企业已开具《去职证真》且内容蕴含了《中华人平易近国劳动合同法真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所有内容,能否能够拒开《排除劳动合同证真书》?《中华人平易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元该当正在排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排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真,并正在十五内为劳动者打点档案战社会安全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平易近国劳动合同法真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元出具的排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真,该当写明劳动合同刻、排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期、事情岗亭、正在本单元的事情年限。用人单元正在排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的文书内容合适有关律例要求的,能够认定为排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真。劳动者存正在的,能够依法申请仲裁、提讼。按照的回答,能够如许理解:若《去职证真》已蕴含《劳动合同法真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必备内容(劳动合同刻、排除/终止期、事情年限),则该文件可视为的《排除劳动合同证真书》,用人单元无需反复开具内容不异的其他证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白用人单元有正在劳动关系排除/终止时出具证真,并打点社保战档案转移。《真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证真中必需蕴含的4项内容(合同刻、排除期、岗亭、事情年限)。结论:只需文件蕴含这4项内容,无论其名称是《去职证真》仍是《排除劳动合同证真书》,均符律要求。未强造要求证件的名称,环节正在于本内容。若《去职证真》已涵盖内容专业制作各种证件,即具备效力,可替换《排除劳动合同证真书》。真践中,各地人社部分或新用人单元可能对文件名称有习惯性要求,但这不是。若劳动者碰到此类,可与对方沟通注释根据,或通过仲裁/诉讼处理争议。若劳动者因特殊需求(如仲裁、诉讼)要求开具其他格局证真,企业应共同,但内容仍以4项为限,负面评价等)。1.《去职证真》与《排除劳动合同证真书》正在内容符定要求时能够互相替换,名称差别不影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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